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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胜军 || 低空空域的分类及监管框架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6日

一、低空空域的分类:水平方向 

低空空域通常是指真高1000米(含)以下的空间范围。分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三类。

管制空域通常划设在飞行比较繁忙的地区,机场起降地带、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地面重要目标、国(边)境地带等区域的上空。在这个空域内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动,必须经过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接受飞行管制。管制空域,航空用户申请飞行计划,空管部门掌握飞行动态,实施管制指挥。

监视空域通常划设在管制空域周围。在这个空域内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动,空域用户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备飞行计划后,即可自行组织实施并对飞行安全负责,飞行管制部门严密监视空域使用活动,并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报告空域通常划设在远离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国(边)境地带、地面重要目标以及飞行密集地区、机场管制地带等区域的上空。在这个空域内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动,空域用户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备飞行计划后,通告起飞和降落时刻,即可自行组织实施并对飞行安全负责,飞行管制部门根据用户需要提供航行情报服务。


二、低空空域的分类:垂直方向上的分类

2023年颁布《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中,属于低空空域的有非管制空域的G类空域.W类空域,还有管制空域中的C类空域,C类空域是通用机场上方的空域,另外,管制空域当中的D类/E类空域,其1000米以下的部分也属于低空空域。

我国借鉴借鉴国际民航组织对空域的分类,2023年颁布《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其中依据航空器飞行规则和性能要求、空域环境、空管服务内容等要素,将空域划分为A、B、C、D、E、G、W等7类,不存在F类空域,其中,A、B、C、D、E类为管制空域[1],G、W类为非管制空域。7类空域中,G、W空域属于低空空域,C类空域为低空飞行的通航飞机提供起降,其所属空域也应当属于低空空域,但是属于管制空域。

这一分类办法为我国首次划定非管制空域,将极大地简化了低空的飞行活动手续,在低空基础设施层面取得重大突破。其中新增设的G类空域、W类空域主要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将于2024年已经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辅相成,促进低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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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华控基金低空经济发展研究报告

1.管制空域

A类空域的划设地域及范围:通常为标准气压高度6000米(含)至标准气压高度20000米(含),具体见下图图示。

B类空域划设地域及范围:划设在民用运输机场上空,根据单跑道、双跑道或者三跑道,划设为不同的半径和环装结构。对于民用单跑道机场,通常划设半径12千米、跑道道面—机场标高600米(含)的单环结构;对于民用双跑道机场,通常划设半径15千米、30千米的2环阶梯结构,高度分别为跑道道面—机场标高600米(含)、机场标高600米—机场标高3600米(含),顶层最高至A类空域下限。民用三跑道(含)以上机场,通常划设半径20千米、40千米、60千米的3环阶梯结构,高度分别为跑道道面—机场标高900米(含)、机场标高900米—机场标高1800米(含)、机场标高1800米—标准气压高度6000米。具体见下图图示。

C类空域划设地域及范围:划设在建有塔台的通用航空机场上空,通常为半径5千米、跑道道面—机场标高600米(含)的单环结构。C类空域为低空飞行的通航飞机提供起降,其所属空域也应当属于低空空域。

D或E类空域划设地域及范围:① 标准气压高度高于20000米统一划设为D类空域;② A、B、C、G类空域以外,可根据运行需求和安全要求选择划设为D或E类空域。D类空域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2];而E类空域仅为仪表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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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管制空域

G类空域划设地域及范围:① B、C类空域以外真高300米以下空域(W类空域除外);②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6000米、对民航公共运输飞行无影响的空域。G类空域的飞行服务仅提供飞行信息服务[4],不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G类空域的飞行要求:①允许仪表和目视飞行;②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下,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③仪表飞行的航空器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必须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目视飞行在规定通讯频率上保持守听;④航空器必须安装或携带可被监视的设备;⑤必须报备飞行计划;⑥航空器驾驶员应具备仪表或目视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5]

W类空域划设地域及范围为G类空域内真高120米以下的部分空域。飞行要求:①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②飞行过程中应当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③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取得操控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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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华控基金低空经济发展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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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空域基础分类示意图[6] 


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低空空域分类

1.原则上隔离空域飞行,例外融合空域飞行

无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为主。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考虑飞行安全和公众利益,无人驾驶航空器以隔离空域内飞行为主,兼顾融合飞行。

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当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空域)飞行。

法定情形并经批准,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融合飞行。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融合飞行:(一)根据任务或者飞行课目需要,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或者同一机场区域的飞行;(二)取得适航许可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三)取得适航许可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四)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五)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法定情形融合飞行无需批准。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融合飞行无需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一)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2.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应当明确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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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分类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哈尔滨道外普法”


3.管制空域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1)真高120米以上空域;

(2)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

(3)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4)下列8类区域上方的空域:

① 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② 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③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④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⑤ 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⑥ 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⑦ 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⑧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5)临时管制空域。

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增加管制空域,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有关空域的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

保障国家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24小时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保障执行军事任务或者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其他紧急任务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30分钟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4.适飞空域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以下简称适飞空域)。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不需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对于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内飞行,仍然应当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四、模型航空器飞行的低空空域

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表示,模型航空器也是低空经济的一部分。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模型航空器应当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为航空飞行营地划定的空域内飞行,但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模型航空器,也称航空模型,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载人,不具有自动的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自由飞、线控、直接目视视距内人工不间断遥控、借助第一视角人工不间断遥控的模型航空器等。[7]

《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模型航空器飞行的空域和场地。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模型航空器应当在航空飞行营地、适合模型航空器飞行的通航机场和相关部门确定的临时场地划定的空域内飞行。校园航空飞行营地仅适用于开展A级和B级模型航空器的飞行活动。模型航空器的飞行场地应当划分功能区,包括飞行区、维修区、观众区等满足安全需要的区域。区域划分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隔离线。飞行区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模型航空器维修区、机库必须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

《管理办法》规定,模型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8]


参考文献

[1] 对按仪表飞行规则和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而划定的空间,这类空域内飞行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才可以飞行,行政许可的体现为空域使用申请和飞行计划申请。

[2]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为下列目的提供的服务:(1)防止航空器之间,以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和障碍物之间相撞;(2)加速和维持有秩序的空中交通。见《关于发布《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官网:https://www.caac.gov.cn/XXGK/XXGK/TZTG/202312/t20231221_222397.html,访问日期:2025年7月23日。

[3]《关于发布《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官网:https://www.caac.gov.cn/XXGK/XXGK/TZTG/202312/t20231221_222397.html,访问日期:2025年7月23日。

[4] 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益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建议和信息的服务。

[5]《关于发布《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官网:https://www.caac.gov.cn/XXGK/XXGK/TZTG/202312/t20231221_222397.html,访问日期:2025年7月23日。

[6] 《关于发布《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官网:https://www.caac.gov.cn/XXGK/XXGK/TZTG/202312/t20231221_222397.html,访问日期:2025年7月23日。

[7] 《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8] 《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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