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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9月28日成立的我市对经济纠纷进行仲裁的机构。仲裁委员会由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人士组成。
  天津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合理、及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天津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仲裁申请,对发生在经济、技术、房地产交易、知识产权、产品质量责任、建设工程、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海商等方面的纠纷进行仲裁。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裁决案件。仲裁庭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公平合理地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程序简便,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具有快捷、保密、方式灵活、成本低的特点。
  天津仲裁委员会向经济贸易各界推荐合同示范仲裁条款是:"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立的,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