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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天津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指引》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8日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为完善自由贸易实验区商事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仲裁解决争议的灵活性、高效性、自治性优势,天津仲裁委员会于前日正式发布《天津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服务指引》)。

该《服务指引》共22条,包括临时仲裁适用范围、选定仲裁员、提供服务、示范条款、费用标准等内容,将于202481日起施行。

  一、总体思路

《天津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指引》旨在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为临时仲裁提供一个高效便捷的服务平台,通过优化服务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大大增强仲裁程序的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体验。

  二、重点内容

1.明确《临时指引》适用范围

根据当事人约定、仲裁规则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天津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作为临时仲裁的仲裁员指定机构,或者提供其他临时仲裁相关服务的,适用本指引。

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向本会书面提出服务申请。本会收到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发送通知书。

2.本会可以提供的服务范围

1)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和人数

2)指定仲裁员或者更换仲裁员

3)对仲裁员回避申请作出决定

4)案件相关费用收支管理,包括代为收取仲裁费用、安排支付仲裁员报酬及实际费用等

5)庭审相关服务,包括提供开庭室、庭审设施、庭审记录等

6)仲裁庭秘书服务

3.仲裁地的选择规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临时仲裁的仲裁地。

当事人对仲裁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仲裁地的仲裁程序法、实体准据法以及司法保障等因素确定仲裁地。

4.明确临时仲裁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明确服务内容的申请书

2)仲裁通知书副本

3)仲裁条款或者协议

4)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等

5)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书的情况

6)争议概况

7)本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仲裁员的选择方式

根据仲裁庭组成人数不同,仲裁员的确认方式略有区别:

一名仲裁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仲裁员选定期内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担任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三名仲裁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在仲裁员选定期内选定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在仲裁员选定期内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仲裁员的,可以申请本会指定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

三、示范条款

 1.临时仲裁示范条款一: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由天津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员指定机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临时仲裁示范条款二: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____人仲裁解决,适用《__________仲裁规则》,以_______为仲裁地,由天津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员指定机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临时仲裁示范条款三: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____人仲裁解决,适用《______仲裁规则》,仲裁地位于______,仲裁语言为______,仲裁协议准据法为____,适用_____为实体法,仲裁员指定机构为天津仲裁委员会。 

四、收费标准

一、决定临时仲裁庭组成和人数的,每次收取2,000元。

二、指定仲裁员或更换仲裁员的,每一名仲裁员收取4,000元。

三、对仲裁员回避申请作出决定的,每次收取4,000元。

四、提供案件相关费用收支管理服务的,每件案件收取3,000元。

五、提供开庭室和开庭设施的,每间每小时收取1,0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

六、提供庭审记录服务的,每次收取2,000元。

七、提供仲裁秘书协助的,每件案件收取2,000元。

八、提供临时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转化的,每件案件按照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九、其他服务费用由本会根据具体情况与当事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