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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期货经营机构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作者 薛智胜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7日

20231229日经过四次审议、五年讨论,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并于20247月1日开始施行。新《公司法》不仅在结构上增加了2章,删去现行《公司法》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条;而且其内容更加丰富,创新处颇多,对于优化我国营商环境,完善公司治理,合理平衡促进投资与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我国公司制度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公司法是市场经济基础性法律制度。随着新《公司法》一系列重要制度的实施,必然对我国的公司及相关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也势必对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主体,特别是期货公司的治理运营产生重要影响。

一、 对期货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法》修改最大亮点体现在公司法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两大支柱制度的重大变更上。在资本制度上新《公司法》将2013年版公司完全认缴制改为期限(5年)认缴制;股份公司制方面,在坚持法定资本制基础上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就期限认缴制而言,由于期货公司属于27类特殊金融类公司,一直实行资本实缴制,且根据新《公司法》第47条第二款(现行《公司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法》与《期货和衍生品法》属于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应当优先适用《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特殊规定,因而对期货公司在内期货经营机构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相比,具有决策效率高、筹集成本低、实行完全实缴制特点,与期货公司资本管理制度本质上相契合,因而可为期货经营机构的股份公司或拟改制为股份公司出资或增资采用。同时,新《公司法》增设了类别股,完善债券发行制度,为期货公司投融资提供了多样化选择,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期货公司资本实力。

  对期货公司在内期货经营机构而言,其最大影响莫过于公司治理方面。从目前我国150家期货公司治理结构看,存在治理结构雷同的问题,皆采用了双层结构的三会一总+独立董事+首席风险官的模式,各个期货公司治理千人一面,治理特色并不突出。新《公司法》为公司治理模式选择提供了多样化菜单,创新地引入单层治理模式,即允许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不设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同时新《公司法》对公司四大治理主体即股东会(取消了股东大会提法)、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职权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调整,取消了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的提法,强化董事会职权,采用类型化规定,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可采用董事会中心主义,将经理的职权由现行《公司法》法定职责调整为由章程约定,提升公司治理自治性。同时新《公司法》强化了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董事勤勉义务标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和财务资助的责任,借鉴国外经验,通过影子董事和事实董事概念强化实控人的法律责任;增加法人人格横向否认,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引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有利于规范相关当事人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促进期货公司治理效能和水平的提高。

新《公司法》在董事会构成仅规定下限(三人以上),取消现行《公司法》上限规定,强调职工民主参与公司管理,要求职工300人以上的有限公司除有职工监事外,应当为职工董事留有一席之地(第68条),而现行《公司法》仅规定国有企业应有职工董事。因而随着新《公司法》实施,期货公司董事会结构也面临着调整嬗变。在公司治理三会制度中,结合相关实践,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决议及其效力和救济制度,为进一步优化期货公司治理规则提供了指引。同时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更加衡平,强调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第20条),期货公司作为金融类公司,应率先承担社会责任,披露ESG报告可能会成为其义务,其信息披露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积极应对

根据新《公司法》第266条规定,现有公司除出资期限需要按照新《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强制调整外,其他方面应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处理,即采用新旧化断的方式,即新设立的公司适用新《公司法》,现存公司依然适用当时的《公司法》,即2024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前已成立公司其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及其具体运行制度依然可以维持现状,具有合法性。基于现行期货公司在内期货经营机构全部资本采用了实缴制,因此,从理论逻辑上短期内期货公司既可以维持现状运行,也可以依据新《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但对随着新《公司法》实施,涉及到期货公司在内许多管理制度是依据现行《公司法》制定的,如《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等制度的修订势在必然。而随着相关制度修订,包括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在内期货经营机构公司章程、治理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

鉴于新《公司法》增加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而目前我国期货公司不少属于国有控股公司,因此要对标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在公司治理和合规管理方面做到同频共振,契合相关规定。

  总之,在新《公司法》实施过渡期内,包括期货公司在内的主体应认真学习新《公司法》,与时俱进,把握其基本规则,领会其精神理念,联系本公司实际,对标其具体规定,寻找问题和不足,正确处理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提出完善方案,以积极态度应对新《公司法》带来的挑战和机遇,让新《公司法》成为提升期货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动力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