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3日
随着自贸区的发展壮大,平行进口车业务的规模亦随之扩大。在平行进口车业务中,从车辆进口到车辆交付到终端消费者手中,需要涉及进口、报关、仓储、运输等多个环节,多方主体参与其中,由此衍生出委托、买卖、仓储、运输等诸多合同关系,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而且往往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影响下游一系列合同的履行。只有高效合理地解决其中的争议,才能促进该项业务的发展。仲裁作为多元化解决矛盾的机制和方式,其便捷、专业、高效等特点,可成为当事人解决此类争议的不二选择。
本会刚刚处理的一起平行进口车业务就是有力的佐证。2022年5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理进口美规奔驰车一辆,并代为开立信用证、办理押汇等,甲公司向乙公司按约定支付了代理费、开证保证金等费用。后乙公司又转委托厦门一公司与外方签订买卖合同、申请开立信用证。2022年8月车辆运抵自贸区,并存入仓库,在完成报关手续前,仓库人员移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为此导致车辆无法完成商检等报关手续。因甲公司已经在此前将该车辆对外销售,并收取了定金,车辆受损后无法按时交付,甲公司无奈与买方解除买卖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而且因车辆受损无法及时销售回款,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押汇款、以及乙公司垫付的进口关税等税款,同时随着押汇期延长,押汇款的利息相应增加,期间亦因汇率的波动,甲公司最终还汇数额增加。且经评估机构评估,车辆受损的维修费用1.5万余、贬值4万余元。就损失赔偿问题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甲公司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乙公司各项赔偿损失15万余。
本会受理案件后,及时指定经验丰富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通过开庭审理厘定了当事人的责任及损失范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坚持全面赔偿的基础上,适用违约方可预见性原则和守约方损失扩大避免义务原则,对于甲公司的车辆维修费损失、贬值损失、垫税款利息损失、汇率变动损失及押汇利息损失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