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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仲裁委员会首席(独任)仲裁员名册产生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2日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仲裁委员会(下称本会)首席(独任)仲裁员名册产生工作,根据本会委员会会议审定的《天津仲裁委员会首席(独任)仲裁员名册产生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独任)仲裁员名册,是指本会依据一定程序和条件,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设立的供当事人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自由贸易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采取机选方式选定首席(独任)仲裁员时的备选名单。
第三条 列入本会首席(独任)仲裁员名册的仲裁员,除应当具备《天津仲裁委员会首席(独任)仲裁员应当具备的素养和能力》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曾担任首席(独任)仲裁员三次以上;
(二)有较为充裕的时间承办案件;
(三)所承办案件不存在被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的情形;
(四)承办案件期间,不存在与同庭仲裁员发生观点辩论之外冲突的情形;
(五)承办案件期间,不存在有法定回避事由未主动回避,仲裁委员会认定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成立,决定其回避的情形。
第四条 首席(独任)仲裁员名册采取下列方式产生:
(一)本会在册仲裁员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列入本会首席(独任)仲裁员名册的仲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推荐或者自荐;
(二)推荐或者自荐人选产生后,由本会办公室提交本会首席(独任)仲裁员名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三)经审核形成《天津仲裁委员会首席(独任)仲裁员名册》草案,提交本会全体会议审议。
天津仲裁委员会首席(独任)仲裁员名册产生后的调整,适用上述方式。
第五条  本会依据本会委员会会议关于设立或者调整首席(独任)仲裁员名册的决定,设立或者调整首席(独任)仲裁员名册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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