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仲裁委员会境外仲裁员聘任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2日
第一条 为配合《天津仲裁委员会自由贸易仲裁暂行规则》(下称自贸仲裁规则)的实施,适应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纠纷专业性较强、涉外因素较多的特点以及有必要聘任一部分境外仲裁员的需要,天津仲裁委员会(下称本会)根据自贸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仲裁员,是指本会由外籍自然人、港澳台自然人、华侨(以下统称境外人士)等中聘任并列入本会仲裁员名册的专业人士。
第三条 境外人士应聘仲裁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基本精神,能够坚持依法独立仲裁的原则;
(二)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处理商事纠纷的实际经验,或者具有较精深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处理纠纷的能力;
(三)愿意接受本会仲裁员管理规范的约束。
本条第二项所称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是指接受法学高等教育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未间断达10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工作未间断达20年以上的;所称具有较精深的专门知识,是指其在所在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者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未间断达20年以上且具有一定专业造诣的。
前款所称未间断,不包括有合理事由短期间断的情形。
第四条 本会从境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员,采取下列方式:
(一) 在本会网站发布拟聘任仲裁员的公告。
(二) 拟聘任人选产生方式:
1.境外人士自荐;
2.本会在册仲裁员3名以上联名推荐;
3.其他仲裁机构推荐;
4.社会组织推荐。
上述方式中,自荐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公告的要求填写自荐表。推荐的,推荐人应当提交推荐函并说明理由。
(三)经初选,本会认为可以列为拟聘任人选的,通知该名人选填写《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
(四)拟聘任人选是否被本会聘任为仲裁员,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章程》办理。
(五)拟聘任人选未被本会聘任为仲裁员的,本会采取适当方式通知自荐人或者推荐人。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