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纪仲裁员除名听证程序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2日
(2004年4月16日天津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2007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仲裁员的社会声望和信誉,正当地行使对违法违纪仲裁员的除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称仲裁法)及天津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听证,是指本会在对被反映违法违纪仲裁员作出除名决定前,听取当事仲裁员对本会调查组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除名建议的合法性进行公开申辩的制度。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当事仲裁员有被告知听证、申请听证、要求听证人员回避和为自己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 听证申请及受理
第五条 本会收到调查报告后,认为反映的违法违纪情况基本属实,符合除名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仲裁员发出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仲裁员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违纪的主要事实;
(三)处理建议及依据;
(四)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
(五)制作日期及印章。
第六条 当事仲裁员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送达后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未提出或者提出后又撤回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七条 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仲裁员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听证的目的;
(三)申辩理由及依据;
(四)提交申请书的日期;
(五)当事仲裁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书可以附有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第八条 本会收到听证申请书3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仲裁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仲裁员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听证组织和听证前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本会主任应当在听证申请受理后3日内,指定听证人员。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
听证人员有平等的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1名,由本会副主任或者委员担任。听证员2名,由本会主任从在册仲裁员中指定,但本案调查人员除外。
记录员由本会秘书担任。
第十一条 听证前,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拟订听证提纲;
(三)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听证员应当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二条 听证通知书应当于听证7日前送达当事仲裁员,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仲裁员的姓名;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人员及记录员的姓名;
(四)申请回避的权利;
(五)制作日期及印章。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三条 本会的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当事仲裁员申请不公开听证的,应当于听证5日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经本会准许,可以不公开听证。
第十四条 本会决定进行听证的,应当于听证3日前公布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事由。
第十五条 在册仲裁员、社会各界人士及记者申请旁听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本会提出。是否同意旁听,由本会决定。
第十六条 听证人员和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仲裁员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当事仲裁员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当事仲裁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第十七条 当事仲裁员申请回避的,应当于听证3日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听证人员和记录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决定回避的,本会主任应当重新指定;决定不回避的,应当通知当事仲裁员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当事仲裁员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未经允许退出听证现场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第二十条 听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宣布听证纪律;
(二)核对当事仲裁员、调查人员等是否到场;
(三)宣布听证开始;
(四)宣布听证人员和记录员的姓名;
(五)宣布听证事由;
(六)宣布听证调查开始;
(七)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仲裁员违法违纪的事实并出示证据,陈述处理建议及依据;
(八)当事仲裁员申述意见、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九)调查人员、当事仲裁员质证;
(十)听证人员对调查人员、当事仲裁员提问;
(十一)宣布听证调查结束;
(十二)调查人员、当事仲裁员陈述最后意见;
(十三)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 听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人员、当事仲裁员、调查人员的姓名;
(四)听证人员、当事仲裁员、调查人员的提问或者发言;
(五)听证人员、当事仲裁员、调查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3日内,听证人员应当对听证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向本会主任书面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听证程序自2004年6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