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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规则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便捷和及时地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天津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设立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称调解中心),受理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当事人对赔偿方案有争议的医疗纠纷。
    属于行政法调整的争议,调解中心不予受理。
    第三条  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应当达成将纠纷提交调解中心调解的协议。
    第四条  当事人将医疗纠纷提交调解中心调解的,视为同意本规则。
    第五条  调解中心设调解员名册。
    第六条  调解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医疗纠纷调解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医疗纠纷调解不公开进行。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向调解中心提交双方达成的将纠纷提交调解中心调解的协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调解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调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第九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将纠纷提交调解中心调解的协议,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并签署调解邀请书的,调解中心应当与对方当事人联系并于2日内将调解邀请书及本规则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调解中心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达成将纠纷提交调解中心调解的协议。
    第十条  调解中心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后2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撤回调解申请。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调解。
    参加调解的代理人应当向调解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第三章  调解庭的组成
    第十三条  调解中心调解纠纷,应当成立调解庭。调解庭可以由1至3名调解员组成。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调解受理通知书5日内,在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1名调解员成立调解庭;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调解员的,由调解中心主任指定。
    调解中心主任认为必要的,可以适当增加指定调解员,但最多不超过3名。
    调解庭组成后,调解中心应当指定1-2名工作人员负责调解庭的秘书工作。
    第十四条  调解庭组成后,调解中心应当在2日内将调解庭的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五条  医疗纠纷的调解,应当开庭进行。
    第十六条  调解庭应当在组成后的10日内开庭。
    调解庭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开庭的,应当向调解中心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
    调解庭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和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开庭可以在调解中心的办公地点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地点进行。
    当事人约定在其他地点开庭的,所增加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调解庭制作调解书,也可以持已签署的调解协议及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本会提出作出仲裁调解书的申请。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后自行和解的,可以撤回调解申请,也可以请求调解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或者持已签署的和解协议及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本会提出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的申请。
    第二十条  当事人请求作出仲裁调解书或者请求依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的,本会应当按照《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纠纷的调解期限为20日,自调解庭第1次开庭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终止:
    (一)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的;
    (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三)调解期限超过本规则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同意延长的;
    (四)调解中心主任或者调解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可能或者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仲裁或者司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或者调解庭在调解过程中的意见、观点和建议作为证据或者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经各级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审批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体检中心以及急救站。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医疗纠纷调解的,应当按照《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收费办法》的规定交纳调解费用。
调解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调解庭决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书及文件材料的,应当一式3份。增加调解员或者/及对方当事人为2人以上的,应当增加相应份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