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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主义法学的思辨之作 作者 王绍喜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4日

(《现实主义法学的中国思辨》自序,法律出版社2024年6月出版 

本书虽为评介之书,实为思辨之作。本书研究的主题,乃是作为西方法理学流派之一的现实主义法学,似属于可知可不知之他域知识,然自另一面而言,现实主义法学对理论和实践影响之大不可不引起关注,东学西学,心同理同,尤其就本书所选取的现实主义法学代表人物而言,其论著、其言行、其理想,在今天有特别的意义。将自己对此学派廿载的思考和盘托出,是为思辨之作也。

我对现实主义法学之兴趣始于2002年,期间关注虽偶有中断,但经由法律实务工作,我得以体察办公室律师与公司法务的差异,思考现实主义法学与法律实践之关系,心有所感而待发。转入学界之后,我对现有现实主义法学的研究感到不满意,认为现有的研究仍然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窃以为,个中原因可能在于,法理学者不研究或鲜有研究部门法很多现实主义法学学者是部门法专家),而部门法学者也鲜有动力去研究作为法理学的现实主义法学。我所想做的,是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这正是我自2003年就提倡的研究方法。

本书的目的有二个:一是还原现实主义法学的整体面貌;为此,它分别对卢埃林、穆尔、道格拉斯、格林和弗兰克的法律思想予以探讨,对其相互关系和相互影响进行揭示,借此呈现现实主义法学的多元性、复杂性和深刻性,从而还原现实主义法学的本真面貌。本书还力图展示这些人物在行动上的独特性,不仅探讨其生平经历,而且涵盖其改革方案与所作所为。二是思考现实主义法学对中国法治和中国理论研究的启示;为此,本书从中国的视角进行思辨,在对这些人物的生平、著述和言行进行讨论的基础上,揭示现实主义法学的贡献与启示。

在方法上,本书一方面兼采法理学、私法学和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力图展现现实主义法学的独特之处及其贡献,另一方面采用美术上的“远观”和“近视”的方法,[]不仅将现实主义法学置于其历史语境之下,而且近距离地对各个人物进行较为详细的考察。我认为,“远观”和“近视”的方法对于法学研究有重要借鉴意义,因为它能让我们对现实主义法学有更加具体、直观的认识。

就内容而言,本书涉及法学、哲学、社会学、人类学、统计学、心理学等知识。这是因为现实主义法学倡导跨学科交叉研究。若按法学学科分类,本书涵盖法理学、私法学和法制史三个学科,在具体内容上,则包括法理学、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合同法、银行票据法、侵权法等内容。而若就论述的重点而言,则体现为法理学方法论、司法制度、法律教育、案例研究和商法典制定等内容。本书还探索现实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可能性,并结合现有研究提出建构实践主义法学的初步设想。

我希望,本书不仅能给带来智识上的享受,而且能让领略现实主义法学的深刻思想、独特魅力和深远的影响。有观点可能认为这样的介绍没有太多价值。我想说的是,价值的有无取决于观察的角度。现实主义法学在揭示法律现实、法学方法论和主张理论联系实践方面有重要的贡献。在我看来,对现实主义法学智识方面的探索,可能会带来知识增量。实际上,就研究主题而言,至少在本书杀青付梓之际,在国内尚无专门探讨穆尔、道格拉斯或格林的文章,本书于此当有填漏之功。而对于现实主义法学行动的一面,即使是在西方法学界,相关的探讨也是寥寥无几,本书所做的一些探讨,对于推进现实主义法学研究或许有所助益。

需要向读者诸君说明的是,我对现实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及其研究做了较多的梳理工作,在进行阐述和论证的过程中,我有意或无意地融入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因此,对现实主义法学的此项研究,不是完全客观的,它带有我思考的印记,它是基于中国的视角提出的思辨。在我们这个时代,知识重要还是思想重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的想法是,通过知识的研究可以深化思想,而对思想的探索也能增进对知识的认识

  就如同本书的标题所揭示的,法律和法学研究始终是很现实的。对于现实主义法学,需要有一个中国视角的思考。或许,就如卢埃林所言,关键是要“看出新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