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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公司对被申请人何某、姚某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仲裁案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31日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利率等。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姚某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姚某为何某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

申请人向何某提供借款后,何某仅偿还部分利息,截止申请仲裁之日,未依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何某、姚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22日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庭审辩论之前,申请人将仲裁请求明确为:被申请人何某、姚某连带偿还申请人本金及利息。

被申请人何某未到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姚某参加庭审。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陈述,当天将提前准备好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给两被申请人看,并告知没有问题再签,也曾经询问姚某是否做过保证人,本人表示没有,再次提醒其仔细看合同,并说明如果借款人何某不还,保证人要还,但未逐条向姚某解释《保证合同》的内容。

被申请人姚某本人陈述,《保证合同》是本人签字,但不认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辩称自己与何某曾是同事,何某说借钱做生意,让其提供担保,还钱时自己承担,并说担保只是形式。本人是农民临时工,文化程度低,无经济能力,不懂连带保证和连带责任,受何某欺骗,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保证合同》应无效。签约时申请人的负责人也说是何某不还钱时找我,也未核实保证人的资格、能力,存在一定过错。

【争议焦点】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案焦点是被申请人姚某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何某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偿还本金及利息XXXX元;

(二)被申请人姚某就裁决结果第一项确定的被申请人何某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何某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本案适用原《民法总则》,其中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被申请人姚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也未依法主张撤销《保证合同》,合同效力应予确认,姚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职业、经济能力等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在客观上,本人的缔约能力、认知程度与以上因素有关。

本案中,双方陈述《保证合同》的签订过程一致。申请人对合同的解说和被申请人何某说辞对姚某有一定影响。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向姚某解释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时,并未告知其连带保证的本质,而表达的内容更接近一般保证,应理解为申请人的本意并非连带保证,或并不追求特定的保证责任形式。姚某同意充当保证人,仅是债务人何某不履行时才承担责任的意思。在这个层面,双方形成的是一般保证的合意。

故,本案应按一般保证处理,不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姚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仲裁请求。

【结语和建议】

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具备其他生效要件的合同具备法律约束力。在案件中,合同作为书证,一般情况下应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但,当合同内容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或未真实记录双方意思表示的,应当审慎对待,查明原意。

合同是合意的表现形式和案件的证据材料。双方对合意内容有分歧时,一般以合同的内容确定。但,当审理查明双方形成合意,而合同的内容与合意不一致时,应以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确定合意的内容。